申请执行人陈巧玲,柳州华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培训师。被执行人唐寅,
陈巧玲与唐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巧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陈巧玲申请执行唐寅其他合同纠纷的(2013)鱼执字笫726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豫江审判员:严敬军审判员:叶荣军
代书记员:张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