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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巧玲与唐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鱼执字第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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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巧玲,柳州华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培训师。被执行人唐寅,

陈巧玲与唐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巧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陈巧玲申请执行唐寅其他合同纠纷的(2013)鱼执字笫726号案件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豫江审判员:严敬军审判员:叶荣军

代书记员:张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