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道根。被执行人:刘家高。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海法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海法执字第1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岳昌审判员:吴卫民代理审判员:郭亮亮
书记员:吴嘉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