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麦英,女,l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门亚红,女,l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门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20000元后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门亚红及丈夫王立宁在农村合作银行宁县支行有存款8909.24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对该存款予以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划拨门亚红名下存款8521.19元。此时,尚有15578.10元未执行。由于门亚红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亦未查控到其能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麦英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终结了本院(2009)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25日,孙麦英依据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判决剩余债权予以执行。申请被依法受理后,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并进行督促,被执行人门亚红于2013年11月27日全部履行了判决剩余执行款项。本案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审判员:李复宗审判员:张鸿鹏
书记员:刘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