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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金正虎与被执行人张生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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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正虎,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生国,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张生国(又名张虎玲)在早胜镇北街村四组的"金牛商城"土地出租收入分配款2363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审判员:李复宗审判员:郑克勇

书记员:刘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