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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某某与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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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成亮。被执行人王鹏。

蔡成亮申请执行王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7日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800元,执行费812元。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蔡成亮申请执行王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