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峻。被执行人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昭琪。
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日4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20355元,执行费1960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