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与吴某某、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8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俊龙。被执行人吴碧民。被执行人林柳莹。

谢俊龙申请执行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788号民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9155.5元,执行费258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谢俊龙申请执行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