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俊龙。被执行人吴碧民。被执行人林柳莹。
谢俊龙申请执行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788号民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9155.5元,执行费258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谢俊龙申请执行吴碧民、林柳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