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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某某与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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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以翠。被执行人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

韩以翠申请执行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6046.55元,执行费38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以翠申请执行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刘洋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