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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申请执行张泽龙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鱼执字第8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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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育庆。申请执行人陆社遂。申请执行人邱世贤。被执行人张泽龙。

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申请执行张泽龙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泽龙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王育庆、陆社遂、邱世贤申请执行张泽龙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大光审判员:严敬军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