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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忠与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蒋雪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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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忠,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军。被执行人:蒋雪莲,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蒋雪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梅审判员:杜志鹏审判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