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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聪军申请李翠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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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聪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翠平,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翠平所有的冀EL88**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耀代理审判员:岳洪台代理审判员:张龙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