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德奎,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赖才军,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芳,女,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才军在简阳市人民法院有应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赖才军在简阳市人民法院应收款29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奇俊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