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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德奎申请执行赖才军、王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4)简阳执字第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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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德奎,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赖才军,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芳,女,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才军在简阳市人民法院有应收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赖才军在简阳市人民法院应收款29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奇俊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