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昌林,男,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涛,女,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碧,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光富,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永世,男,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光富、李永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富、李永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光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阳市新市镇支行的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侯黎明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