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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昌林、李涛、李碧申请执行李光富、李永世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简阳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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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昌林,男,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涛,女,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碧,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光富,女,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李永世,男,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1)简阳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光富、李永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富、李永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光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简阳市新市镇支行的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侯黎明

书记员:干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