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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申请执行朱鲜良、罗世容、陈建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简阳执字第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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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被执行人朱鲜良,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罗世容,女,汉族,住合江县。被执行人陈建波,男,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简阳执字第706-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陈建波所有的车牌号川A75B**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陈建波所有的车牌号川A75B**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黎明审判员:施奇俊审判员:钟山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