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被执行人朱鲜良,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罗世容,女,汉族,住合江县。被执行人陈建波,男,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简阳执字第706-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陈建波所有的车牌号川A75B**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陈建波所有的车牌号川A75B**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黎明审判员:施奇俊审判员:钟山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