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小国。申请执行人宋宗雪。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齐桂霞。被执行人刘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强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42672.75元;被执行人刘志林、齐桂霞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42978.20元;被执行人刘健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10744.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双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博、刘志林、齐桂霞、刘健、李志强及其妻的银行存款元(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