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希民。被执行人许瑞华。被执行人张曙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希民与被执行人许瑞华、张曙光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希民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昌学
书记员:郑云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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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希民。被执行人许瑞华。被执行人张曙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希民与被执行人许瑞华、张曙光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希民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昌学
书记员:郑云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