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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宿州市祁县供销社与刘玉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埇执字第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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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祁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张元平,系宿州市祁县供销社主任。被执行人:刘玉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玉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青审判员:杨浩代理审判员:张西勇

书记员:曾晓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