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福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向劢弘,柳州市鱼峰区山村日杂用品店业主。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诀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2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执行向劢弘、黄小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向劢弘、黄小红下落不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北执字第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雄文审判员:黄江巧审判员:韦国伦
书记员:白法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