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吉林,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阿城区新利街新农小学教师,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被执行人刘凤武,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阿城区胜利小学教师,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
本院在执行于吉林与刘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吉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阿法执字第7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吉仲审判员:何玉欣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张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