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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阿法执字第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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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文,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苏秀荣,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义,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士军,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苏士军、王成、苏秀荣、李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阿法执字第7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吉仲审判员:何玉欣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张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