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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仲某甲与仲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济中区执字第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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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仲某甲;被申请执行人:仲某乙;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执字第67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峰审判员:周新宇审判员:宋连

书记员:张宁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