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纪宗超。
关于执行纪宗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果,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飞审判员:曾萍代理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杨测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