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著峰。被执行人临沂市福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义堂镇堰角村。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被执行人李平(曾用名:李接印)。被执行人陶秀凤。被执行人李公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福众木业有限公司、李平、陶秀凤、李公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73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平与陶秀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兰山区金鼎国际1917号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志刚
书记员:倪立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