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住所地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东南角。负责人姜文政,行长。被执行人范学武。被执行人赵萍。被执行人孙士明。被执行人英有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山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赵萍所有的位于费县芙蓉小区6号楼东4单元601室房屋一套,以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志刚审判员:董希林审判员:刘建法
书记员:倪立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