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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永梅与姜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乳执字第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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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永梅被执行人姜旭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乳城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姜旭在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到期债权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江苏通州市二建建设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26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刘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