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雷,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肖玉,地址翁牛特旗。
张雷与肖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志执行员鲍先学执行员朱志平
书记员:杨延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