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刘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银、刘运生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六皋公证第564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冰
书记员:闫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