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程诗东第三人:胡凤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发出的(2012)岳民督子弟00009号支付令,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程诗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诗东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胡凤娇为被执行人。现查明:程诗东所负债务是与胡凤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胡凤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胡凤娇为被执行人。二、划拨第三人胡凤娇存款22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储跃进
书记员: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