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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增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调执字第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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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增光。被执行人袁凤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增光与被执行人袁凤成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常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