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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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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热立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执字第131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吕恒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