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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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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龙山支行龙泉分理处;被申请执行人:刘明秋,刘明晓,陈为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执字第1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