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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1)即执字第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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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被申请执行人:张玮琳;被申请执行人:徐治青;被申请执行人:冯炳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执字第6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