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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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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驻地。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和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刘家后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绍进。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亚格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北部工业园东杨头。法定代表人:孙绍举。被申请执行人:孙绍文。被申请执行人:孙绍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天和进制衣有限公司、青岛亚格针织有限公司、孙绍文、孙绍进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