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前田鑫诚工贸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玻璃纤维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执字第19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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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前田鑫诚工贸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玻璃纤维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执字第19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