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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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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前田鑫诚工贸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玻璃纤维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执字第19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