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组织机构代码70647025-8。法定代表人刁丕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军债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永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