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被申请执行人:闫纯瑞,李延育,曲鹏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执字第1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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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被申请执行人:闫纯瑞,李延育,曲鹏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执字第1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