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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宁宁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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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宁宁。委托代理人姜雨声。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宁宁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