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辛家庄村委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辛家庄村,组织结构代码K2362217-4。法定代表人宫兆明,村主任。被执行人于家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辛家庄村委会与被执行人于家安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放弃部分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民初字第(2013)第37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