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昆明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普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普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王文峰
书记员:李海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