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华平,农民。
本院依据(2013)雁江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华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华平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应执行被执行人范华平罚金3000元,未执行30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萍审判员:杨测建代理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