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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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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波,务工。

本院依据(2013)雁江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波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应执行被执行人陈波罚金9000元,未执行90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萍审判员:杨测建代理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张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