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小国。申请执行人宋宗雪。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齐桂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强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42672.75元;被执行人刘志林、齐桂霞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42978.20元;被执行人刘健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1074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志强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