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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丁小国、宋宗雪与李志强、刘博等执行裁定书

(2014)寒执恢字第43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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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小国。申请执行人宋宗雪。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齐桂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1)寒民三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强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42672.75元;被执行人刘志林、齐桂霞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42978.20元;被执行人刘健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各项损失共计1074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志强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