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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李传金与曲伟毅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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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传金。被执行人曲伟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朱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曲伟毅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曲伟毅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