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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李军文、王在霞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4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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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寒亭区民主街**。法定代表人王刚,行长。被执行人李军文。被执行人王在霞,系被执行人李军文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李军文、王在霞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军文、王在霞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