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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魏国强与杨连国执行裁定书

(2014)寒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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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魏国强。被执行人杨连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寒民三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收入(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三、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款21877.57元(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审判员:王玉荣

书记员: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