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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陈永美、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4)寒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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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法定代表人张文刚,行长。被执行人陈永美。被执行人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 法定代表人刘儒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审判员:王玉荣

书记员: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