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纪忠。申请执行人牟伟明。被执行人崔升波。被执行人潍坊浩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铭浩,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寒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浩文经贸有限公司与崔升波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6594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涉案车辆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且保险金尚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涉案车辆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尚未支取的商业险保险款9388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