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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汉市交通物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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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交通物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北二村祥和公寓**楼****。法定代表人:孙信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冠宏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新华社区**(仅办公)。法定代表人:孙春安。委托代理人:孙卫国,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冠宏昌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冠宏昌物流有限公司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交通物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柴油款、服务费及武汉市交通物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诉讼费合计人民币19,642.9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从2013年10月13日起按每日人民币6.00元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截止2014年1月10日债务利息为人民534.00)。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5.00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武汉冠宏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武汉冠宏昌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冠宏昌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1.29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甘磊

书记员:林继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