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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占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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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占伟。被执行人:武汉乐怡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三元寺**教工宿舍******。法定代表人:柯江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江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饴食快餐配送经营部户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乐怡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江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乐怡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江敏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占伟支付蔬菜款及孙占伟垫付诉讼费合计人民币76,17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人民币23.37元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截止2014年1月10日债务利息为人民724.47)。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30.00元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武汉乐怡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江敏负担,但被执行人武汉乐怡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江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乐怡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江敏银行存款人民币77,929.47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甘磊

书记员:林继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