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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为帅与张华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即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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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为帅;被申请执行人:张华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即执字第4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